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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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农场被法院扣押的,新出生的小崽应该归谁?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5日|分类:抵押担保 |235人看过


 

法律分析:对此问题,《民法典》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可见,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当存在用益物权人时,当事人对此若无特殊约定,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收取。所谓天然孳息,指的是凭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取的收益,如树上结的果子、牲畜繁殖的小崽、从羊身上剪下来的羊毛。法定孳息指的是凭借法律关系而获取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因此,新繁殖的牲畜就属于一种天然孳息。所谓用益物权人,指的是依法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自然人,抵押权人就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人。据此,当事人若无特殊约定,新繁殖的牲畜作为一种天然孳息,理应由抵押权人收取。同时,该法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可见,法院扣押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所产生的天然孳息,但是,抵押权人应当将此情况通知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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