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此约定属于法律上的“流质契约”,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债务,则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契约。那么,此类契约是否合法有效呢?《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一般而言,债务人借债时处于弱势,债权人很可能利用其优势强迫债务人以价值高的担保物担保价值较低的债权。此外,债权人也可能对担保物的价值作过高的估价,从而不利于担保其全部债权的实现。因此,从保护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角度,流质契约也应当予以禁止。可以说,我国法律禁止流质契约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明显不公平现象的出现,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