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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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设有抵押的半成品加工完成后卖出获利,抵押权人应该怎么办?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399人看过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所称添附,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也就是说,抵押物因加工、混合而使抵押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人获得的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添附,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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