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查封的财产是不得设立抵押的。我们知道,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之所以在实践中被广泛地应用,一方面,抵押权的担保效力最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把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另一方面,抵押还能够充分发挥抵押物的效用,因为抵押物被抵押后,债务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就能继续对抵押物进行使用,以此取得收益,从而清偿债务。由此可见,抵押权可以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被查封的财产是否能做到这一点呢?换言之,被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以抵押呢?《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可见,被查封的财产是不得抵押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