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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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索要超期的利息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481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偿还借款,那么就要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借款人在借期内自然不用支付利息,但是借款人超出借期还款的,该超出部分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借款人应当就超出借期的部分,依据上述条文规定的支付利息的方式向出借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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