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也就是说,在企业与个人的借款合同中,如果借贷利息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的规定,以当地或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可以确定利息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借款人应支付的利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