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未与出借人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允协议,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为保护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利息的支付以一年为限,不满一年的,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时偿还。超出一年的,借款人先按年支付,并将剩余部分在返还借款时偿还。
如甲与乙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借款合同,但未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甲可以与乙就该事项达成补充协议,若达不成补充协议,根据借款期限为两年可以确定,黄某应当满一年支付一次利息,第二年的利息与本金一起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