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调职降薪引起的纠纷,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常会遇到的问题,这主要涉及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第一,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作为劳动者同时还兼具孕育人类下一代的责任和使命,因此法律对她们规定了特殊保护,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女职工的“三期”保护,“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期、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期假、产假、哺乳假,应当作为出勤对待。可见,法律对“三期”女职工重点要保护的就是劳动关系和薪资待遇。
第二,岗位调整时用人单位需要证明调整的合理性。无论是降职还是待岗,首先,都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其次,也违反劳动法。用人单位如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双方仍应按劳动合同履行。员工的工作性质、内容、工资收入都没有任何变化。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变更员工岗位的合理性,其调岗行为应属无效。更何况,单位最终的待岗决定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更加违反劳动法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