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法》第 58 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就业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4 条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即“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三期”届满。因此,公司不能解除或终止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当然,如果该员工同意解除,则公司可与该员工协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