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结束。由此可见,企业不得在出现上述事实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以单位是否明知作为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单位是否知道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员工怀孕的事实,单位都不能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如期终止,单位本身并没有过错,但由于存在员工已经怀孕的事实,因此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所以是无效的,员工可以申请撤销,并恢复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值得说明的是,这样的劳动关系恢复应该是恢复到孕期、产期和确乳期结束为止,并且在此期间作为员工来讲仍然需要遵循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员工在此期间发生严重违反纪律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单位仍然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