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三期”女职工的调岗问题,即合同变更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企业只能在三种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变更:(1)调整岗位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2 项的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调整其工作岗位;(3)在签订劳动台同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用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调整岗位时。对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的可预见性、具体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主要要求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对劳动着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调整到何工作岗位,岗位职责是什么。如果企业规章制度对调岗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的调岗还是合法的,可以说这种调岗并不与女职工“三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在调整的时候,企业还应该对女职工岗位调整的合理度有个把握,要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女职工的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