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冒用他人身份证应聘上岗,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应聘上岗是否意味着劳动者与所工作的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虽然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但实际在这家单位工作的是劳动者本人提供劳动,并接受单位的管理,而单位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单位可以根据其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严重违反纪律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这并不能否定劳动者与单位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因此,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当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