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工伤的概念,许多劳动者都存在误区。多数人认为,只要伤害发生在单位里的都属于工伤,其实不然。暴力伤害作为工伤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强调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但是其隐含的前提是不能故意犯罪,即履行工作职责必须采取合法的措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条第3項的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费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为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虽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但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同时,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法采取暴力等故意犯罪行为,导致自身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6 条第1项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