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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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参而未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后如何支付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3日|分类:私人律师 |396人看过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 62 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据此,补缴工伤保险后发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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