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影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但是相应的工伤待遇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全部由该企业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 2 条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二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雇工)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企业不得侵犯。企业之所以要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先尽缴纳义务,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因工伤残或者死亡职工及其供养家属提供生活保障,同时也能均衡企业在这方面的开支。实际上对职工、对企业都有好处,所以企业都应该参加。如果有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也都要由企业遵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