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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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工作的临时工能要求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402人看过



 

法律分析:所谓的临时工,在中国是一个过渡时期的用词,指那些没有固定工作期限、不在单位固定编制内的劳动者。例如,事业单位内没有事业编制的后勤工人、城市国有企业中雇用的非城镇工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就属于我们所称的临时工。

199610月、11,劳动部在《<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第1条明确指出,自从我国颁布施行《劳动法》以后,用人单位普遍建立起劳动合同制度,以前相对于“正式工”而存在的“临时工”的概念已经不复存在了,所有劳动者都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合同工,在权利义务上不存在任何差别。用人单位在临时性的岗位上用工的,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是要与这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为他们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

根据上述的解答可以明显看到,临时工作为过渡时期的用工名称现在已经不能使用了,任何应当办理养老保险的单位,不能借口因为雇用的员工是临时工而不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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