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每个劳动者(参保人员)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并不完全相同,根据劳动者参保的情况不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 26 号文件)第 3 条规定了不同的按月计发养老金的办法。
(1)1998 年 7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按照“新人新办法”的标准确定养老金的数额。即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将一律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是: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2)在 1998 年 6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进行处理,即仍然按照国家原来规定的标准继续发给退休金,同时有参保人员一样执行养老金调整方法。也就是说,国家调整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数额时,也要相应调整在 1998 年以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发放数额。劳动部、财政部 1995 年 8 月 17日发布的通知对这种调整做出了规定。例如,对国有企业 1994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 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因此而需要的费用,如果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出;还没有实行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3)对于在 1998 年 6 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而在 1998 年 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则按照“中人”过渡办法处理,即这些退休的“中人”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前两者的计算公式和“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相同,但是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有所不同,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Rד中人”临界点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其中 R 为计发系数。其值在 1%~ 1.4%,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测算后确定。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某“中人”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