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业性质的保险是不可以替代社会养老保险的,只能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因为社会养老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并且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一些企业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而是以商业保险为替代品。一些职工不明就里,以为都是保险,只要办了就可以了。殊不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有很大区别的。商业保险,顾名思义,是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的、以商业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商业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出现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给付相应的保险金。而社会保险则不同,是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来对因年老、伤残、死亡、失业、生育等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可见,商业保险侧重于盈利,而社会保险侧重于救济,使社会成员能够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法定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 10 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地不履行义务。即使已经投保了商业保险,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然,商业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由企业和职工在办理了社会保险之后自愿选择参加,并没有消极作用,反而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商业保险无论如何是不能取代基本养老保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