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法》第 72 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 58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就应当在 30 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不必管该员工的人事档案关系是否在本单位。同时,自 2008 年1 月 1 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将“社会保险”列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有利于杜绝用人单位以人事档案没有转移为由,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