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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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个人是否可以协商选择参保?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565人看过



 

 

法律分析:《劳动法》第 72 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此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参保人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各项不同的险种都有其法定的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在我国,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险,它不同于商业保险的自愿性,因此,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选择参保或不参保。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政策,之所以规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工业化大生产的今天,职业风险和社会风险程度都比以往增加了,此时单单依靠个人难以抵御这种巨大的风险,社会保险可以帮助个人分担风险,实现救济;除此之外,社会保险还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它可以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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