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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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343人看过



 

法律分析:非全日制用工在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表现就是“小时工”,家庭中的清洁工作、保姆工作、家教工作甚至是一些单位的清洁工作都是由小时工来完成。非全日制用工,也即小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由于这种用工形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法律对其进行了特殊规定,如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这都是对该用工形式灵活性的认可。与之相适应,法律也规定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其不像其他劳动合同有长时间的对用人单位的贡献,在自由的前提下也相应地失去一些经济上的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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