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但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短时灵话的特点,在工资的计算支付上有其特殊之处,此前 2003 年 5 月 30 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 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而劳动合同法缩短了非全日制劳动结算的最长周期,不再允许以月为结算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从而更好地保证劳动者及时领取报酬,维护其经济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9.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