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了促使用工单位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遭劳动者造成损害,如果劳动者因履行劳动派遣合同起诉,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明确要求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一方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都可以向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而被要求补偿的单位不能以自己没有赔偿义务拒绝赔偿。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可见,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来说,在劳务派遣时,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责任追究机制都已经完善,劳动者再也不用担心自己变成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互相推诿的“皮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