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 58 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即不得低于2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30 条又以禁止性的条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滥用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既可以是口头合同也可以是书面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也不严格,只要随时通知对方即可终止用工,将非全日制用工用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中,将使劳动者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 59 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由此看来,被派遣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