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一般的居间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60 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所以、无论是中介费还是劳务管理服务费等各种名头的费用,都不应该向劳动者收取。违反法律规定收取各种费用,并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予以扣除,均属于《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克扣”工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另外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承担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依法应该由用工单位支付,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缴纳。所以,当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时不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