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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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约定的服务期未届满,劳动者终止合同是否支付违约金?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546人看过


 

 

法律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由此规定来看,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为接受用人单位所给予的特殊待遇,作为一种对价,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一般情况下,服务期都要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那么如何解决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之间的矛盾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 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规定意味着,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下,视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所以,劳动合同真正到期的时间为服务期满的时间,而非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所以,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并不能发生终止的法律效力,而是续延至服务期满。劳动者在服务期未到的情况下辞职,违反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第 2 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6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都应该计算为培训费用的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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