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代通知金”是一种通俗的叫法、并非我国相关的法律中的专业术语。其在本质上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就立法者立场而言,考虑到在这30 日时间内,劳动者往往需要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为了弥补这期间的损失,《劳动合同法》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代通知金制度,作出该种规定。但是,并非凡是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可以采取“代通知金”的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的规定,只有出现如下三种法定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才能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来代替 30日的通知期。
另外,需要明确一个问题是,代通知金只是一种替代方式,其具体的选择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既可以选择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所规定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