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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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服务期约定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450人看过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没有约定用人单位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但是也没有禁止。所以,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用人单位违反服务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则用人单位违反服务期的约定需要向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违约金,但这不代表用人单位不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服务期的约定相当于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所以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遵守该期限的限制,而不能随便地有所违反,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的规定依法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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