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 6 条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可以看出,计算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工资总额,但是当工资总额不确定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10 条的规定,对工资总额不确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该单位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情形下,有权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来核定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