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4 年 2 月 26 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 3 条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自由衔接转换,且无论如何转变,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这是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出台的又一项重要政策,主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第 3 条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 15 年(含延长缴费至 15 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 15 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主要是考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 15 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无论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 15 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法律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