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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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什么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212人看过



 

法律分析:在出现下列情况时,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企业依法进行重整的,可以裁减人员。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方可进行裁员。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转产、是指改变主要经营的业务,导致原有业务部门需要整体移交,转移或取消。技术更新,是指生产设备更新换代,或者生产技术大幅提高,可能导致同样的工作只需更少的劳动者即可完成。因此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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