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关系是一个双方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最好的劳动关系应该是融洽的,双方共同为单位的发展而努力,但并非所有工作环境与劳动者都能达到这样和谐的程度。随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身的发展,还在合同期内,可能劳动者发现单位工作已经不再适合自身发展,单位也不再需要劳动者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有一样,即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因为劳动合同签订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那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解除劳动关系,也是十分正常的。
协商也总是需要有人提出才能进行的,虽然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和平分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却完全两样。如果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补偿,不太合理;如果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比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更为有利,这样,劳动者能从单位得到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但是这一原则并非完全僵硬的,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证明用人单位过错的证据,实现自己的最大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