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场如战场,任何时候都在发生各种不同的变化,因此用人单位尤其是公司企业等常常会有新的投资进入、股东的更换或者减少等情况发生。对于劳动者来说,这就意味着幕后老板的变更,但可以明确的是,用人单位的投资人是用人单位的所有权人,而不是用人单位本身,两者并不是等同的。换句话讲,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投资人。所以,用人单位投资人的变更并不等于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地位没有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效力也就不会发生变化。因此,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包括更换股东.增加股东和减少股东)后,虽然用人单位的所有者变了,但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实体——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变更后的用工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履行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非经法律程序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