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将其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建立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因素。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也是劳动争议的管辖地),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岗位的空间所在,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环境与就业选择。因此劳动合同中应对这一内容进行明确,但在实际运作中,用人单位的住所地有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用人单位新建分部或厂房等情况时有发生,往往需要劳动者随之变化工作地点,此时一旦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尽量提供相应的便捷措施以方便劳动者,如提供班车接送劳动者上下班等,而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合理的变更要求应给予尽可能的理解。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工作地点由一个市区搬迁到另一市区,而劳动者已在原市区买房定居,涉及孩子上举等诸多因素,导致劳动合同的确无法履行,而双方又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则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