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些父母奉行“棍棒下出孝子”的教育方法,在教育未成年人时,采用简单粗暴的方法,不仅损害父母与子女的感情,而且达不到教育目的。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妥善履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
《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老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溺婴或残害婴儿。
有些父母错误地认为子女是其“私有财产”,可以自行处置,抱着“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重男轻女,溺死或残害女婴,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平等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男女平等,健康人和残疾人平等在家庭教育环境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平等对待男性未成年人和女性未成年人,平等对待健康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