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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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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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让未成年的姐姐辍学照顾弟弟的行为是否违法?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5日|分类:私人律师 |792人看过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让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辍学,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属于违法行为。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在不能让所有子女都接受教育的情况下,父母倾向于让未成年的女儿辍学,这违背了《宪法》“男女平等”的精神,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女儿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人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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