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哪些行为?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5日|分类:求学教育 |2725人看过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师德是每个教职员需具备的素养。

新师德要求,教师要尊重学生独立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未成年人正处在身体发育时期,很容易受到伤害,而伤害一旦产生,便容易造成终生的影响,体罚或变相体罚损伤未成年人自尊心,对其造成生理伤害;讽刺挖苦、训斥辱骂等是对未成年学生自尊心的严重挫伤,会让未成年学生产生对立情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