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谓“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共同订立遗嘱处分遗产的双方法律行为。“共同遗嘱”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共同遗嘱是一种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有着同一内容、同一目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共同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但与一般的双方法律行为不同,“共同遗嘱”双方的目的具有一致性。
共同遗嘱须共同遗嘱人有着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不能就遗嘱的内容达成一致同意的,共同遗嘱也就不能成立。第二,共同遗嘱人对遗产的处分受他人意思表示的制约。因为尽管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有共同的目的,但毕竟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共同遗嘱。因此,在共同遗嘱中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意愿受他方意思的制约。而且,在共同遗嘱中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往往具有关联性,一方的意思表示与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互为条件的。第三,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同。因为共同遗嘱人一般不会同时死亡,而遗嘱是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对于共同遗嘱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各个遗嘱人死亡的时间来具体确定。首先,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嘱,自任何一方死亡时即时生效,死亡一方的意思表示生效,生存一方的意思表示失效。其次,对于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的共同遗嘱,仅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后,整个共同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在共同遗嘱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遗嘱中涉及该遗嘱人遗产的内容发生效力,而涉及未死亡的遗嘱人的遗嘱内容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在一方已经死亡,而另一方未死亡时就依照遗嘱处分未死亡一方的财产。最后,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一方将遗产留给第三人的共同遗嘱,一方死亡仅致使遗嘱部分生效,双方都死亡时遗嘱方全部生效。
法律依据:《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