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继承诉讼中确实存在有的继承人由于各种原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表明对于继承的态度,对此这种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即继承人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继承的,应当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一并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既然视为接受继承,那就应当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即原告参加诉讼。而如果继承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从继承开始便与继承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不再列为诉讼当事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