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有时候因为当事人未发现怀有身孕、误以为胎儿没有继承份额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遗漏了胎儿的继承份额,那么此时胎儿的继承份额不能因为以上情况而丧失,根据法律规定,没有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的,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也即分得遗产的继承人均应将属于胎儿的继承份额退回给胎儿。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