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养父母在收养子女时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但实践中存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再生育生子女的情况,也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时养父母也有亲生子女的情形。此时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成立养兄弟姐妹关系。如果养父母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了两个或以上的养子女,则养子女之间也成立养兄弟姐妹关系。根据收养制度的法律规定,养兄弟姐妹在法律上与亲兄弟姐妹享有同等的权利,故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养兄弟姐妹之间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至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其他亲生子女之间,因为收养关系成立导致原有的法律关系消灭,故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第十二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