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养父母的父母,对养子女而言,称为养祖父母,相对应的被收养人称为养孙子女。在一般的家庭关系中,祖父母与孙子女互为第三顺序继承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祖父母与孙子女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互相继承。但对于收养关系而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存在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等情况之一。
收养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特定困难境况的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对被收养人应作更周密的法律保护。《民法典》也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未成年人被收养后,如果主要的抚养义务是由养祖父母履行的,被收养人在成年后也对养祖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则双方关系可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从立法目的出发,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