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说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已经没有了法律上规定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其中包括继承。所以,养子女一般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倘若养子女对生父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养子女也可以适当地分得生父母的部分遗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并不是作为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来等额分配,而是根据《民法典》的特殊规定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两者互相成为第一法定顺序的继承人。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拟制血亲.继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根据规定,继子女即使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也并不丧失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也就是说,继子女是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