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亲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但是,收养子女必须经夫妻同意后共同收养,因为收养子女涉及对养子女的抚养责任与对养父母的赡养和遗产继承等问题,所以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共同收养后才能对夫妻双方都产生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收养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法律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成立。例如,张某与刘某于 2002年登记结婚,2008 年刘某因故死亡。2013年张某收养了一子刘甲,母子二人与张某公婆共同生活。2015 年张某公婆先后死亡。此时,丈夫死亡后,由妻子收养的子女与亡夫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也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故不成立父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夫亡后收养的子女无权代位亡夫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