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继承人资格,又称继承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继承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与此相对应,继承人应于继承开始时为生存之人,即在继承开始前后均存在,这一原则被称为“继续原则“或“同时原则”。遗产继承人资格之有无,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准。胎儿在民法上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关于胎儿继承人资格的争论实质上是对胎儿主体地位的争论。根据“继续原则”或“同时原则”,胎儿不属于生存之人,不具有继承人资格,但却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因此,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乘利益,各国立法都承认继承开始时已受孕的胎儿具有继承能力。
法律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十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我国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因此,胎儿本身不具备继承人资格,但可以理解为胎儿具有一定的继承能力,即准继承人资格,应当为胎儿保留其遗产份额。如果胎儿于继承开始时已受胎且出生时是活体的,其从出生时起始具备继承人资格;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
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自始不具备继承人资格,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