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只有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为夫妻关系,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承权、夫妻财产权等。对于没有按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的 1994年2 月1日为分界点,如果在该条例实施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民法典》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如果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间的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