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为理由要求损害赔偿。因为人的生理构造,生育需要男女双方的配合才能完成,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决定。又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一般而言,丈夫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妻子的配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就决定了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孩子,那么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丈夫有没有途径要求妻子对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即便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丈夫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即便离婚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为这不属于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且司法解释明确了这种情形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