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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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才得知子女系妻子与他人所生,是否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494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子女非亲生并非法定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事项之一,在一般情形下,以此为理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往往难以获得支持。但是对抚养费可以酌情予以返还。

当然,如果子女非亲生的同时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过错的,可以依照这些法定事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此外,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并不代表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子女非亲生导致一方受到精神上的伤害的,受骗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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