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应该尊重孩子的意愿,注意探望的方式方法。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探望权的行使确实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探望权就应该中止。《民法典》规定的探望权是基于血缘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保护探望权的行使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以被探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前提。探望无论是由于探望方式、探望人,被探望人等原因,只要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即可中止。如果被探望子女不愿被探望,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受到他人威胁、利诱,都应尊重其意愿。如果子女拒绝探望人探望是因为受到他人威胁、利诱、探望人在取得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被探望子女的人身或者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所以说,子女拒绝再婚的父母探望,如果是出于自身意愿不愿看被探望的,应该尊重子女的意愿,父母行使探望的权利时也要注意方式。时间和地点,不能强行为之。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