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对于子女姓氏,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有些人认为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随意更改子女原来的姓氏,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般而言,父母离婚之后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民法典》有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所以离婚之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的姓氏改为自己的姓氏,一般情况下是被允许的。但是,如果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就侵犯了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生父或生母有权予以撤销。
另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果子女已经成年,父母一方如若决定更改子女的姓氏,还需要子女本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